在突發公共事件影響下,企業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支付問題,一直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關注的焦點。關于延遲復工期間工資發放標準,不同地區出現了差異化規定,其中以浙江等多數地區規定的“按正常工資發放”和上海規定的“按雙倍工資發放”最為引人注目。本文將結合當前政策,對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進行解讀,并分析其背后的法律依據與考量。
一、延遲復工的性質界定
延遲復工通常是指在政府因公共衛生事件、自然災害等發布停工停業通知后,企業根據要求推遲復工時間。這一期間,勞動關系并未解除,但勞動者實際未提供勞動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及相關人社部門規定,此類情況下的工資支付,需根據停工原因、時間長度及地區政策具體確定。
二、多數地區:按正常工資標準支付
以浙江省為代表,全國多數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的人社部門規定,在政府要求的延遲復工期間,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,支付其正常工作時間工資。
- 法律依據:這主要依據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》中關于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、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,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。延遲復工通常被視為“非因勞動者原因”造成的停工。
- 實際操作:此處的“正常工資”一般指勞動合同約定的基本工資或標準工資,不包括加班費、績效獎金、提成等浮動部分。企業應與員工明確溝通工資構成,避免爭議。
- 意義:此規定旨在保障勞動者在突發情況下的基本生活,穩定勞動關系,體現了對勞動者權益的基礎性保護。
三、上海等地的特殊規定:按雙倍工資支付
上海市人社局等部門在特定時期(如應對重大公共衛生事件)曾發布通知,對于因政府采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,要求企業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資,并特別強調,對于在延遲復工期間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的職工,應作為休息日加班,按規定支付雙倍工資或安排補休。
- 政策背景:上海的規定往往是在特定緊急狀態下,為強化疫情防控、減少人員流動、鼓勵企業嚴格遵守復工時間而采取的特別措施。要求對在延遲復工期間上班的職工支付雙倍工資,具有強烈的激勵和補償性質。
- 適用場景:需要注意的是,上海的“雙倍工資”通常針對的是 “在延遲復工期間,被要求上班的職工” ,例如保障城市運行、疫情防控、群眾生活必需等關鍵行業的從業人員。對于大多數居家未出勤的職工,企業仍是按正常標準支付工資。這一政策的核心是 “對額外付出的超常補償”。
- 政策考量:此舉一方面是對特殊時期堅守崗位職工的高度肯定和補償,另一方面也通過提高企業用工成本,倒逼非必需企業嚴格遵守復工規定,具有公共政策調控的意圖。
四、給企業和勞動者的建議
- 企業應:
- 密切關注企業所在地政府及人社部門發布的最新通知和政策解釋,以本地規定為準繩。
- 主動與員工溝通,明確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計算方式、發放時間,保持信息透明。
- 完善內部規章制度,對各類假勤、加班、居家辦公等情形做出清晰界定。
- 對于符合條件支付雙倍工資的情況(如在滬且屬于特定要求上班人員),應依法足額支付,避免勞動糾紛。
- 勞動者應:
- 了解自身權益,明確自己所在地區和行業的具體政策。
- 保留好政府發布的延遲復工通知、企業的工作安排通知、考勤記錄等相關證據。
- 如對工資發放有疑問,應首先與企業溝通協商;協商不成,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。
五、
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發放,全國存在“按正常發放”的普遍原則和上海等地“特定情形下雙倍發放”的特殊政策。差異源于不同地區根據事件嚴重程度、經濟狀況和社會管理需要進行的政策裁量。無論是企業還是勞動者,關鍵在于 “因地施策,依法依規” 。隨著數字內容制作服務等新興行業的發展,遠程辦公、彈性工作制更加普及,相關工資支付問題也可能出現新的形態,這要求法律法規和政策持續跟進,在保障勞動者權益和促進企業健康發展之間尋求最佳平衡點。